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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与薛西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薛西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亮,男,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薛西运,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4日,住郸城县丁村乡薛庄行政村薛庄村。本院在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与薛西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薛西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周民再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艺军审判员  韩胜利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