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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介休市万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永明、张永俊、张永彪、张永棋、张永强、张永生、张永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介休市万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张永明,张永俊,张永彪,张永棋,张永强,张永生,张永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761号原告介休市万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生,职务:经理。地址:介休市。被告张永明,男,住介休市。被告张永俊,男,住介休市。被告张永彪,男,住介休市。被告张永棋,男,住介休市。被告张永强,男,住介休市。被告张永生,男,住介休市。被告张永文,男,住介休市。原告介休市万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明、张永俊、张永彪、张永棋、张永强、张永生、张永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介休市万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告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介休市万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焦四虎人民陪审员  赵梦阳人民陪审员  吴年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