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管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小档申请执行徐小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管执字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档,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徐小松,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案由:担保追偿权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管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小松存款本金33000元及执行费、利息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封宗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