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米某诉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米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冯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6月17日上午9时0分开庭审理。2015年6月4日按照原告所提供的地址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2015年6月15日,邮件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开庭时,原告米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米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图娜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