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秀荣与贺水民、贺来民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荣,贺水民,贺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00165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荣,男,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水民,男,1947年10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来民,男,1948年12月3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贺某甲、贺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04)兰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贺某甲、贺某乙于判决生效后每人每月给付申请人生活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50元(从2004年12月20日起每年的12月20日给付申请人1800元)。由于被执行人贺某甲、贺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贺某乙名下存款17900元并由申请人领取。查明被执行人贺某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兰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睿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