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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武秀与岱山县高亭镇心怡餐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武秀,岱山县高亭镇心怡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1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396-1号申请执行人杨武秀。委托代理人黄铁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岱山县高亭镇心怡餐厅,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实际经营者何为,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中央御城*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杨武秀与被执行人岱山县高亭镇心怡餐厅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岱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岱劳仲案字(2015)第0109号仲裁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领取本案执行款427元。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经营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3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董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