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罗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143号原告罗某。被告唐某甲。原告罗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请求本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唐某甲答辩要点:被告唐某甲不同意离婚。首先,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相处得很融洽;其次,原、被告没有原则性问题,只是为了家庭琐事而争吵,被告确实有做得不好的地方,但希望与原告好好沟通;再次,原、被告婚后生育了女儿唐某乙,为了不影响女儿的身心健康,希望化解与原告的矛盾,共同维系好家庭。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罗某与唐某甲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唐某乙。2014年10月18日双方开始分居。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认为双方只是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经本院查明:原、被告自相识到结婚已有四年的时间,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女儿唐某乙,建立了夫妻感情的纽带。虽然因为家庭琐事偶尔发生争吵,但是如果双方能够冷静处理,正确对待,夫妻感情是能够改善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罗某、唐某甲系经人介绍相识,自相识到结婚已有四年的时间,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两人共同生育女儿唐某乙,建立了夫妻感情的纽带。现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双方沟通太少,特别是有了小孩后,家庭琐事增多,夫妻双方偶尔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只要双方能够换位思考,多为对方和小孩着想,共同分担家庭的重担,加强沟通和信任,共同致力家庭建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罗某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罗某要求与被告唐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家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