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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恩俊与蒋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恩俊,蒋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马恩俊,职工。被执行人:蒋翠红,独资业主。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4670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蒋翠红长期在外,无法查找,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所无车辆,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