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盘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浦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浦某。被告肖某。原告浦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永辉、浦恩许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某、被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8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02年6月5日生育男孩肖某某,于2006年9月5日经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取得结婚证。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在盘县柏果镇煤炭沟村一组自建的三间钢筋混凝土平房(约120平方米,价值80000元),2014年下半年向柏果镇景XX庭按揭购买的一套住房(具体房号以今后房产证下发后确定的为准,双方已向景XX庭开发商交纳购房首付款190000元),一辆五菱微型车(车牌号贵BL48**,价值20000元),合计价值290000元。共同债务有欠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果信用社购房贷款50000元,欠肖克香借款30000元,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在村委会交纳的20000元押金(原告向亲戚朋友借的),合计100000元。原被告无共同债权,无个人财产纠葛。原告与被告认识时只有十五岁,年龄较小不懂事,感情基础不好,双方结婚后,被告在性生活方面不尊重原告意见,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的生活不管不问,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男孩肖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3、平均分割合计价值290000元的共同财产;4、平均共同偿还共同债务100000元。原告浦某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信息。被告无异议;2、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被告无异议;3、盘县柏果镇煤炭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盘县柏果镇煤炭沟村一组自建有120平方米的住房。被告无异议;4、疾病证明书复印件一份、照片三张,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的质证意见为,2015年3月6日(农历正月十六),原告在洒基,被告给原告打了很多次电话,催原告回家,因原告一直没回家,被告去找到原告,拽原告下车时不小心抓伤了原告,被告并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肖某辩称,一、原告陈述双方感情不好不是事实,被告29岁时和原告在一起生活是经过原告父母同意的,在一起生活一个月后被告就把存折交给了原告,双方感情很好。原告陈述在发生性生活时被告不尊重原告不属实,双方都是自愿。原告生育孩子时,被告也是照顾原告的。自从被告购买车子给原告跑车后,双方感情就不好了,原告经常跑车到晚上11点,也不管孩子,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在盘县柏果镇煤炭沟村一组自建的三间钢筋混凝土平房,现价值60000元;原被告向柏果镇景XX庭按揭购买一套住房,交纳了190000元的购房款属实;车辆是被告一人出钱购买的,登记在原告的妹妹名下,现价值20000元。三、原被告的共同债务除欠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果信用社贷款50000元、欠肖克香30000元外,还欠肖三级65000元,共同债务有145000元。四、如法院准予离婚,孩子由谁抚养都可以,双方平均承担孩子抚养费;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偿还。被告肖某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1年8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02年6月5日生育男孩肖某某,于2006年9月5日在盘县柏果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2006年2月,原被告在盘县柏果镇煤炭沟村一组自建有住房1栋(面积为120平方米,价值60000元)。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有欠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果信用社贷款50000元,欠肖克香30000元。近年来,原被告常因琐事争吵,2015年3月6日(农历1月16日)及2015年4月10日的争吵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抓伤。本院认为,本案需解决的问题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否准予离婚;2、原被告所生男孩肖某某由谁抚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否负担孩子抚养费;3、共同财产及债务如何处理。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否准予离婚的问题。原被告先是同居生活,生育了男孩肖某某后,于2006年9月5日在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取得结婚证,从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告在与被告同居时尚未成年,双方年龄差距较大,近年来,原被告常因琐事争吵,且在2015年3月6日及2015年4月10日的争吵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抓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关于原被告所生男孩肖某某由谁抚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否负担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原被告于2002年6月5日生育男孩肖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原告要求抚养男孩肖某某,且不需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则认为男孩肖某某由原被告哪一方抚养都行,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较为随意。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男孩肖某某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及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2006年2月,原被告在原被告户籍所在地即贵州省盘县柏果镇煤炭沟村一组自建有住房1栋(面积为120平方米,价值为60000元),因该住房未取得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住房由被告使用。原被告均认可向柏果镇景XX庭按揭购买一套住房,并交纳了购房首付款190000元以及购置有一辆现价值20000元的贵BL48**号五菱微型车,但因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就这部分财产问题另行提起诉讼。原被告均认可共同债务有欠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果信用社50000元,欠肖克香30000元,共计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该债务应当由原被告平均偿还,且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主张共同债务还有20000元,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同理,被告主张共同债务还有欠肖三级65000元,亦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浦某与被告肖某的婚姻关系。二、双方所生男孩肖某某由原告浦某抚养,被告肖某不支付抚养费。三、位于盘县柏果镇煤炭沟村一组的自建住房1栋(面积120平方米,价值60000元)由被告肖某使用。四、共同债务80000元,由原告浦某与被告肖某各负责偿还40000元,双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郭 懋人民陪审员 黄永辉人民陪审员 浦恩许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林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