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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关凤祥为与被告白吉罡、第三人王大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关凤祥,男,1950年7月20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桂玲,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吉罡,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第三人王大明,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凤祥为与被告白吉罡、第三人王大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关凤祥已死亡,原告关凤祥的委托代理人胡桂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吉罡、第三人王大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关凤祥委托代理人胡桂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凤祥撤回对被告白吉罡、第三人王大明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凤祥负担。审 判 长 孙 家 刚审 判 员 张 世 明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志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