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初字第6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宝莹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203号原告王宝莹,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住所地:蓟县光明路24、25号。负责人袁淑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莹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莹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莹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