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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1298号5楼。法定代表人李胜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宇,该公司员工。被告邹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志龙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人民陪审员  吴来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