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滨与重庆龙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滨,重庆龙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387号原告黄滨,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梁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龙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146号18-8#,组织机构代码05481866-8。法定代表人彭永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鸿躜,重庆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滨与被告重庆龙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由其劳动合同履行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是原、被告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原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及被告现主要办事机构均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龙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