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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某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弥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文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