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郎巧兰诉姚玲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郎巧兰,姚玲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郎巧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玲珍。上诉人郎巧兰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郎巧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郎巧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郎巧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为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郎巧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珏审 判 员 岑佳欣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