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君执字第0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姚安军与杨夏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安军,杨夏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君执字第00024-2号申请执行人姚安军,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夏夏,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宜君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姚安军车辆租赁费及损失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共计3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夏夏银行存款3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王建荣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