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3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克林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克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347号罪犯周克林,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8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克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年二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克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克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总结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克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克林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刑期自2007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姚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