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宜昌昌耀建筑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博文国际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昌耀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市博文国际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宜昌昌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夷陵区陵兴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亚陵,该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博文国际学校,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2号。委托代理人XX,系该校出纳。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昌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博文国际学校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于2015年6月4日通知原告宜昌昌耀建筑有限公司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10122元,但原告宜昌昌耀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昌耀建筑有限公司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望 胜审 判 员 金素芳人民陪审员 李 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伍倩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