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梅清与珠海市松立电器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清,珠海市松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李梅清,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046。被执行人:珠海市松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陈志侠。关于李梅清与珠海市松立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香劳人仲案字(2014)57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松立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开设于珠海华润银行香柠支行账户为00×××1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