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刑一复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唐士全故意杀人复核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唐士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一复字第40号被告人唐士全,男,汉族,1952年10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指定辩护人迟龙福,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士全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鹤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士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53919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在本院审理期间,辩护人以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唐士全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唐士全具有自首情节;应对唐士全从轻处罚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唐士全与被害人胡某某(男,殁年60岁)均系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某社区居民。2014年7月19日12时许,唐士全因怀疑胡某某藏匿了其农药壶,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后被他人拉开。当日14时许,胡某某与唐士全再次厮打,胡用石块将唐头部打伤后离开。唐携带自家铁锹前往胡家附近寻找胡,二人在兴山区43委7组胡同内相遇并继续厮打,胡某某倒地,唐士全持铁锹连续击打胡某某头部数下,致胡某某颅脑损伤死亡。后唐士全让其妻子白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在唐士全家附近将在此等待公安机关的唐士全抓获。上述事实,有鹤岗市公安局兴山公安分局制作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白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左某、高某某、鲍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左某某的证言;鹤岗市公安局兴山公安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收缴笔录》、辨认笔录及调取的视听资料;鹤岗市公安局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刑事技术鉴定书》;被告人唐士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士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唐士全因琐事持械连续打击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双方因琐事互殴并最终引发本案,不能因此认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考虑唐士全具有自首等情节,对唐士全已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唐士全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刑一初字第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士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辉代理审判员 常 鹤代理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晓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