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4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英国、田金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英国,田金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4114号原告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海涛。委托代理人杨敏。被告彭英国。被告田金容。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英国、田金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532元,但原告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