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黄守山与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黄守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代表人王立刚,局长。被执行人黄守山。申请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黄守山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行审字第7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行审字第7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邝道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