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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4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秀兰与芜湖精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兰,芜湖精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84-4号申请执行人:朱秀兰,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利民路。被执行人:芜湖精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48号民事调解书,(2015)南执字第00484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精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精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三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