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保字第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肖俐与郑益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益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528-1号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世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圆、戴华锋,该公司职工。被告郑益华。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2198号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肖俐、徐勇、温州奥菲凌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温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郑益华、戴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郑益华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xxx室[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总建筑面积:xxx㎡]的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郑益华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xxx室[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总建筑面积:xxx㎡]的房产,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远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