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合川区利云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支龙兴,孙雪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利云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龙兴,孙雪莲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998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利云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487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6145-7。法定代表人李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春梅,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支龙兴,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孙雪莲,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利云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支龙兴、孙雪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市合川区利云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利云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利云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利云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利云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