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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长英与涂玉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424号原告周长英,女,生于1983年9月11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涂玉芳,女,生于1947年4月13日,汉族,户籍地南充市顺庆区,住广安市6。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英与被告涂玉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英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涂玉芳之夫XX泽购买的位于广安市××大道“××”×幢×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长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涂玉芳之夫XX泽购买的位于广安市××大道“××”×幢×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小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