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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蔺莉与蔺博等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莉,蔺博,蔺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蔺莉,住四平市。被执行人蔺博,住四平市。被执行人蔺赟,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蔺博、蔺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蔺博、蔺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蔺博、蔺赟可继承的蔺志才(蔺博、蔺赟之父,已死亡)的存款10,165.00元,并将此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蔺莉,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四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