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蔺莉与蔺博等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莉,蔺博,蔺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蔺莉,住四平市。被执行人蔺博,住四平市。被执行人蔺赟,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蔺博、蔺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蔺博、蔺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蔺博、蔺赟可继承的蔺志才(蔺博、蔺赟之父,已死亡)的存款10,165.00元,并将此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蔺莉,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四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