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任洪艳、河北保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洪艳,河北保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保朝,闫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任洪艳,女,1967年9月11日生,住献县。被执行人河北保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刘保朝,男,1964年6月29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闫志明,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本院在执行任洪艳与河北保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保朝、闫志明借款纠纷一案中,献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献调确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献调确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建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