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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陈新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陈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大街*号。负责人:高建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新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申请执行陈新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由于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