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福然与印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张福然。被告印雷,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福然与被告印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给付2015年承包费1050元。原告陈述,2011年3月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约定原告将1.5亩承包土地承包给被告,承包费每年每亩700元,土地承包年限为十年,即2011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承包费给付方式为上打租,即2015年度的承包费于2014年年底给付。被告对原告陈述无异议。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印雷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福然2015年度土地承包费10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印雷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何友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晓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