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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行执字第0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恩东、陈德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行执字第00157-2号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金寨县。法定代表人:卢毅,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恩东,男,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陈德英,女,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了(2015)金行执字第0015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恩东、陈德英在金寨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的拆迁补偿款144137元。现被执行人张仁奎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恩东、陈德英在金寨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的拆迁补偿款14413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