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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民二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南宁市汇大物流有限公司与李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汇大物流有限公司,李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二初字第158号原告:南宁市汇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大道163号。法定代表人:覃明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杰,系原告职工。被告:李坚。原告南宁市汇大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恒飞关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宁市汇大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汇大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南宁市汇大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尧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