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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彭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施登俊,男,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敖霖,男,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彭某,女,仡佬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第三人黄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杨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谢 军审 判 员  李国政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亚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