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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玉清与泸州十建、杨才发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四川省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四川省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公司、杨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赔偿各项损失65508.7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公司、杨某某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