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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杨某,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委托代理人叶银海,武汉市新洲区阳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杨某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住院治疗,故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何亚琼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人民陪审员  曹启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