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杨某,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委托代理人叶银海,武汉市新洲区阳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杨某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住院治疗,故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何亚琼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人民陪审员 曹启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