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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5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8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北检刑诉(2015)589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载人驾驶小型轿车在渝北区湖滨西路被民警查获,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3mg/100ml。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000元至17000元,陈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