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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爱利与西安千友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第0220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利,西安千友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利,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千友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风雷巷1号1幢10806号。法定代表人韩建发,总经理。本院受理的李爱利与西安千友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022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