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