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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2868号原告崔某某,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那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