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孔剑峰与孙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剑峰,孙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239号原告孔剑峰。被告孙钢,1978年2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剑峰诉被告孙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孔剑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剑峰撤回对孙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孔剑峰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