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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孔剑峰与孙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剑峰,孙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239号原告孔剑峰。被告孙钢,1978年2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剑峰诉被告孙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孔剑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剑峰撤回对孙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孔剑峰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