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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朱桂琴与陈仁章、张月英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桂琴,陈仁章,张月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1-3号原告朱桂琴,女,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田宝东,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仁章,男,汉族,1960年4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张月英,女,汉族,1960年5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西民保字第2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朱桂琴申请提出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仁章、张月英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4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崔振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宗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