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书侠与被上诉人刘绍海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书侠,刘绍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侠,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绍海,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张书侠与被上诉人刘绍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三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维佳、代理审判员李晓颖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张书侠2011年的病诊记录对其诉讼时的行为能力予以了确定,并直接确定了其母亲王孝英为其法定代理人欠妥,这是对当事人产生重要影响的认定,应谨慎适用。综上,原审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三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上诉人张书侠。审 判 长 曹 岩审 判 员 张维佳代理审判员 李晓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