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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成凯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成凯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成某某,男,汉族,1999年9月4日出生,住沁阳市。法定代理人成火军,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成小香,女,汉族,1972年10月28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成凯祥,男,汉族,1992年9月29日生,住沁阳市。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成凯祥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二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