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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许家琪与朱永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琪,朱永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39号原告:许家琪,男,汉族,1938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朱永娇,女,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家琪诉被告朱永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家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家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家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家琪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