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许家琪与朱永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琪,朱永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39号原告:许家琪,男,汉族,1938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朱永娇,女,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家琪诉被告朱永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家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家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家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家琪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