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秀贞与古士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贞,古士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贞,女,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古士丰,男,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02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古士丰名下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