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唐景卫与刘伟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224号原告唐景卫,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刘伟忠,男,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唐景卫诉被告刘伟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景卫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景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唐景卫负担。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摇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