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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桂溪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平县屏锦镇鸿发石料有限公司,明清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桂溪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梁平县屏锦镇鸿发石料有限公司,明清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695号原告重庆市桂溪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83号附1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568-1。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董事长。被告梁平县屏锦镇鸿发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屏锦镇竹海村1组。法定代表人明清洪。被告明清洪,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桂溪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平县屏锦镇鸿发石料有限公司、明清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桂溪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平县屏锦镇鸿发石料有限公司、明清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桂溪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对被告梁平县屏锦镇鸿发石料有限公司、明清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元,由原告重庆市桂溪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珊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