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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邰德伟诉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德伟,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邰德伟,男,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鹏林,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洪鹏飞,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瞻,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邰德伟诉被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邰德伟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