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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734号原告吴某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杨某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