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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胡商初字第2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向阳与侯金勇、牟金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向阳,侯金勇,牟金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胡商初字第2046-1号原告:孙向阳。被告:侯金勇。被告:牟金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向阳诉被告侯金勇、牟国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其所有的VP093S号的汽车一辆及现金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同时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师贤审判员  侯秀华审判员  张誉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秀林 微信公众号“”